黃金存摺
回覆 毛毛:請問各位先進,存摺上註明黃金為投資商品不...
你的問題的確是不受保障
1.本國視黃金為商品,非貨幣.
2.中央存保之存款保險是保護存款人(債權人)之權益.
3.本國中央銀行法將金銀納入.
存款保險條例
第 1 條
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,維護信用秩序,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,特
制定本條例。
第 2 條
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
第 12 條
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,指以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標的之保險:
一、支票存款。
二、活期存款。
三、定期存款。
四、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。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。
前項存款,不包括下列存款項目:
一、可轉讓定期存單。
二、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。
三、中央銀行之存款。
四、銀行、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、信用合作社、設置信用部
之農會、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。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。
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,不包括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
受之存款。
第 17 條
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之規格內容,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
實,並應於其金融商品中標示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。
中央銀行法
第 1 條
中央銀行(以下簡稱本行)為國家銀行,隸屬行政院。
第 2 條
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:
一、促進金融穩定。
二、健全銀行業務。
三、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。
四、於上列目標範圍內,協助經濟之發展。
第 4 條
本行資本,由國庫撥給之。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,不得轉讓。
第 33 條
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,並統籌調度外匯。
第 34 條
本行得視對外收支情況,調節外匯供需,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。
第 35 條
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:
一、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。
二、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,並督導之。
三、外匯之結購與結售。
四、民間對外匯出、匯入款項之審核。
五、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、管理及其清償、稽催之監督。
六、外國貨幣、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。
七、外匯收支之核算、統計、分析與報告。
八、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。
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、審查程序、核准指定、
業務範圍、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本行定之。
第 43 條
本行以黃金、白銀、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,如其價值因
國幣平價之改變,或此類資產、負債對國幣之價值、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
生利得或損失,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。
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,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;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
額抵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