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個問題網友們回答過很多次了。
一、黃金現貨(如金條、金飾、金塊):
屬於一時貿易所得。依賣價6%計算所得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,適用5%-40%綜合所得稅率。
例如:出售一公斤條塊,1/3牌價$7,700/錢,賣出價款7700*266.6=$2,053,282,一時貿易所得為$2,052,282*6%=$123,197,這個$123,197就是你的一時貿易所得,明年五月報稅時要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,若你的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低於30萬(約略),綜所稅稅率為0%,若超過30萬,就按就按5~40%稅率計算。
這裡特別要注意的是一時貿易所得$123,197是淨所得(售價-成本),就算你是虧本賣也不能減除。有沒有提供買入證明(買入成本)都沒有影響,店家不看這些,只要你拿黃金現貨去賣,店家就要依規定開一時貿易所得6%的單子給你。也許你會覺得不合理,但站在國稅局立場,買入收據是很容易取得並造假的(個人賣家A賣給個人B,書局買一本收據,金額自己寫),所以一律以6%認定一時貿易所得。
二、黃金存摺、黃金撲滿
如交易有所得,屬財產交易所得。損益計算方式,以出售時成交價,減 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,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,如有損失,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,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,或扣除不足,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。
黃金存摺因為是在銀行交易的,所有買、賣交易均有真實的電腦記錄,所以是列入財產交易所得,可以認列虧損。
三、黃金基金
基金投資分為國內和國外,所謂國內基金,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公開發行之基金,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,處分國內公開發行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,目前為停徵階段。又國內基金之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,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;若投資標的在境外,所獲配之利得,則屬海外所得。其次如投資國內私募基金不論所得金額,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之基金之利得,併計其他海外所得,一申報戶達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者,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。
四、黃金期貨
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,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,投資國際黃金期貨之利得,併計其他海外所得,一申報戶達100萬元者,則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