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有少數人在公共論壇中不實指摘無心為某團夥帶動市場風向、中共同路人、言語侮辱、不實指摘他人為無心分身等等個人主觀觀念臆測,無心在此好言相勸 ! 請君子自重 ! 請適可而止 !
在網路上被人惡意毀謗要先看對方是否有散布於眾的意圖,因為我國刑法對於誹謗罪規定必須對方有意圖散布於眾,若僅是二人對談中的話語因不被不特定人共見共聞,難認定為誹謗,但若是在公開的網路空間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就可能成立誹謗罪,所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一定要出自於自己撰述,若是引用他人所發表對他人名譽有損之言論,仍成立本罪。
但依同條第三項的規定,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基於此但書的規定,許多網友以為能證明自己所說之事為真實就不用受到刑罰,其實不然,若你所散播的事情是他人私德領域、與公共利益無關也無須受公評的事項,仍然是符合誹謗罪的喔。
刑法第 309 條(公然侮辱):
I.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II.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 310 條(誹謗罪):
I.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II.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III.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